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15个亮点进行了解读。
每日会话
杨伟程:刑诉法修正案15大亮点彰显“人权”
嘉宾: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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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是“人民”,现在是“人权”,你看这一个字的改动,反映了我们法律文明、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志性的词语,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
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保存以及暂缓起诉的制度,年轻人是我们国家的希望,年轻人一失足千古恨,不能因为他一次犯罪,有了前科,他的一生就断送了。最近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一个年轻人见义勇为,当给他授予见义勇为奖励的时候有关部门调查说他过去有过犯罪的前科。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加大了力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
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这些都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非常重要的修改。刑诉法的这一修改体现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大众网北京3月9日讯(特派记者 王磊 刘国栋 姜洋)历经16年之后,《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昨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今天上午,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分组讨论审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接受大众网全国“两会”3G直播栏目“每日会话”专访,对该草案的15个亮点进行了解读。杨伟程认为,修正案草案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将杜绝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
从“人民”到“人权”,“人权入法”意义重大
大众网:历经16年之后,《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这次修改有什么标志性的意义?
杨伟程:过去是“人民”,现在是“人权”,你看这一个字的改动,反映了我们法律文明、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志性的词语,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在参加修改二审稿的时,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加入了要切实保障人权的条文,这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也明示了在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一定要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
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修改过一次,时隔16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是在我国经济、社会、法律发展的形势下,也是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而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进行修改的。所以说这次修改是势在必行。
代表看到的《刑法(修正案)》的二审搞之后感觉这次修改坚持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惩治了犯罪,又切实保障了人权。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总结了我们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解决了大量的社会公认而司法实践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在看了之后认为绝大多数内容是切实可行的。所以我对这次《刑法(修正案)》的思路也好、内容也好是赞成的。
90多条有修改,15个方面的新变化是亮点
大众网:您觉得今年修正案的草案有什么样新的亮点呢?
杨伟程:这次修改我数了数一共有90多条修改的地方,有60多处新增加的。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在审议当中认真地、逐条逐句地看了之后,我感觉有15个方面有较大的变动,其中主要包括:增加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规定,这也是针对当前凸现的一些典型案例,一些像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所采取的修改条文;它细化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对被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伴随着过去我们讲的“口供是证据之王”,这次加入了加大技术侦查的规定;对于拘留和逮捕要及时地移送到看守所,询问要在看守所进行;强化了询问当中的录音和录像;明确和细化了侦查辩护的制度,这样就大大改善了律师在执业当中风险的防范、执业难的问题;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别一个案子上去之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发回来了。
同时有变化的还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保存以及暂缓起诉的制度,年轻人是我们国家的希望,年轻人一失足千古恨,不能因为他一次犯罪,有了前科,他的一生就断送了。最近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一个年轻人见义勇为,当给他授予见义勇为奖励的时候有关部门调查说他过去有过犯罪的前科。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加大了力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此外,对精神病人的检查制度更为明确,我们也看到不少案例“被精神病”,这次的修改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不得自证其罪,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
大众网:有网友说,在防止刑讯逼供方面,本次修改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杨伟程: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这些都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非常重要的修改。刑诉法的这一修改体现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以赵作海案为例,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不得不承认了九条罪状,被判刑后,他在监狱里把自己的大好青春都葬送了,后面被害人突然在村子里出现了,最后法院又宣判他无罪,这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补偿的。
虽然是一个典型案例,但它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极其严重的,它把法律的最后一道底线冲破了。这次在刑诉法的修改中细化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罪名的含义,另外还采取了一些对强制措施的修改。这不仅有利于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而且这些都将成为防止冤假错案重要的保证。
保障律师权益,解决调查取证等“三大难”
大众网:另外,在保护律师权益方面,您认为取得了哪些进步?
杨伟程:多年来律师存在着会见、阅卷以及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在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这一问题得到了很好的破解,并与《律师法》的修改有许多条款相衔接,这对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在这次刑诉法修改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以会见难为例, 杨伟程分析说,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要求,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可以聘请律师,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律师执业行为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批准,这就存在着一个律师不能够在第一时间与自己的委托人接触的问题,同时,让委托人感觉到律师作用发挥得不够。另外,也容易产生一些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维护律师权益,解决律师执业难,为律师提供更好的执业条件是做了多处的修改,是一大进步。
建议:明确律师参与时效 保证“在场权”
大众网:在今后的修改中,您还期待刑诉法能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杨伟程:在这次修改当中,我认为还应加入相关条款,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询问阶段,就参与到案件过程中,解决律师“在场权”的问题,在律师介入的时效上,应更加具体明确。比如,在国外你被限制自由了,可以保持沉默,当自己的当事人被限制自由后,律师应第一时间到场。
不过,这次修正案让人充满信心,关键还要看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如何抓好实施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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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