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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处:被“抓”后看管最长超8个月

2012-03-28 16:18: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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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大早,张立河就提着一袋子“砖头块”来到了大众网会议室。这些砖头似的参考资料被各处室负责人传阅,张立河也捧起一本条例仔细的翻着。他认真的查找着论坛上有关侦监处的问题,并对每个回答反复修改与补充,最多的一个回答修改了6遍。

侦监处副处长张立河回答网友问题。

  大众网济南3月28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上午,大众网网络问政系列栏目“请问检察长”迎来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李万堂检察长及各处室负责人们。对网友提出的关于侦监处的12个问题,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张立河一一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大早,张立河就提着一袋子“砖头块”来到了大众网会议室。这些砖头似的参考资料被各处室负责人传阅,张立河也捧起一本条例仔细的翻着。他认真的查找着论坛上有关侦监处的问题,并对每个回答反复修改与补充,最多的一个回答修改了6遍。“我们工作就是要求严谨,回答的不仔细有可能误导网友,所以我得仔细检查检查。”

  一位网友的问题让张立河想了很久:“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他的看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张立河说,这个“抓”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老百姓通俗说法叫‘抓’,对我们来说这个‘抓’就有好几种含义了,有可能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也有可能是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张立河说,如果是拘留,最长时间为30天;如果拘留后又转为逮捕,审查逮捕的时间有7天。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4类案件,经过一次延长羁押后,还不能侦查终结的,还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

  “上述4类案件如果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两次延长羁押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还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这样算下来,嫌疑人被逮捕后最长的羁押期限就是7个月。”张立河说,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加37天。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如果加上审查起诉、判决时间,羁押的时间就更长了。”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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