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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前几年有个人因为抢劫被判刑,前段时间假释被提前释放出来了。你们检察机关对这样的人有没有约束的措施?

2012-06-29 10:37: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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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处长鞠晓超答:就您提到的假释犯的管理,有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考察和监督。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原《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我们小区前几年有个人因为抢劫被判刑,前段时间假释被提前释放出来了。对于这样的人,我们都比较担心他会对我们的生活有不良的影响。请问,你们检察机关对这样的人有没有约束的措施?

 

检察长马英川: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监所处处长鞠晓超同志回答。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处长鞠晓超答:
就您提到的假释犯的管理,有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考察和监督。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原《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对假释的社区矫正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所谓的社区矫正就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活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全面铺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组织所管辖的监外执行罪犯要定期到社区矫正组织报到并写出思想汇报,社区矫正组织要把监外执行罪犯平时表现记录在案并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就业等实际问题,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另外,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对被假释的罪犯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所以,如果这个人在假释期间有违法行为的话,您可以向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将对其收监执行。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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