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9 10:39:00 我要评论
来源: 大众网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那可以监督什么行为?对那些侦查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监督么?怎么监督?
检察长马英川: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侦查监督处处长姜志芳同志回答。
侦查监督处处长姜志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言、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私自涂改证据的;
(4)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5)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6)在侦查、预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法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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