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 超标排污项目停产治理

2014-03-03 07:54:00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王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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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省环保厅给予了有关企业半年治理期限。现限期治理期限已到,自2014年3月1日起,相关工业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新标准限值要求。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近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全省相关工业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自2014年3月1日起必须执行新标准限制要求。

  企业限产治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据了解,《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省环保厅给予了有关企业半年治理期限。现限期治理期限已到,自2014年3月1日起,相关工业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新标准限值要求。

  据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环保局要列出辖区内执行新标准的企业清单。对没有合法手续且超标排污的项目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对具备合法手续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产治理,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限产治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环保核查以及废气治理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均按新标准限值作为判定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各市认真清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未验投产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标排污、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项目坚决实施关停,报请当地政府责令拆除。各级监测、监控部门要依据新排放限值及时更新废气监控限值,强化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信息要向社会公布

  省环保厅将根据新标准限值和《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规定(试行)》,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浓度和尘超标2倍(含)以上的污染源纳入超标即应急工作程序。各市要对辖区内承担居民集中供热但暂时不能达标的热电机组和锅炉进行核查,在保障正常供热的前提下压低生产负荷,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采暖期结束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对生产工艺特殊或承担重大民生工程的超标排污企业,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原因、采取的临时减排措施和时限,经市环保局核实后,报省厅审查批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原标题:超标排污项目要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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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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