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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山东省地税局就最大限度压缩进户执法项目召开新闻发布会。为避免重复检查而“扰民”,要求地税系统在同一年度内,除特殊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大众网济南6月5日讯(记者 李兆辉 韦辉 张建 赵洪栋 张大卫)5日,山东省地税局就最大限度压缩进户执法项目召开新闻发布会。为避免重复检查而“扰民”,要求地税系统在同一年度内,除特殊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各部门、各市地税局一律不再设进户执法项目,最大限度地压缩进户检查项目。另外,国地税将对涉及国税、地税共管企业的进户执法,尽最大可能实行联合进户执法。
已梳理合并进户执法项目205项
山东省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功介绍,截至五月底,全省地税收入1519.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39%。其中,稽查查补收入6.74亿元,滞纳金、罚款3460万元,全省共查处偷税案件50起,查处百万元以上大要案28起,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全面完成税收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重复检查,今年初,省地税局开展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和逐步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截至目前,已合并、取消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调查巡查等13项进户执法工作;全省各级地税局对所有涉及进户执法项目进行梳理,共梳理出合并进户执法项目205项。
山东省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功介绍,今后,省局以下不再设立新的进户执法项目。进户执法由原来的“多家查账”,改进为“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执法将大幅压缩入户执法项目,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可进可不的进、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将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并可以取消的,将按照相关程序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提出修订地方法规、规章的意见。
各地市一律不得新增入户检查项
李功在发布会上介绍,今后,地税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由协调小组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也成立了相应的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各市地税系统相关规范、清理工作。
省局各部门、各市地税局将对决定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各部门、各市地税局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再设立进户执法项目,最大限度地压缩进户检查项目。
除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外,省局各单位涉及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等进户执法项目,统一合并全省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及区域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等综合性税务检查项目,由省局稽查局牵头制定方案统一部署,按部门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评估、稽查和审计
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检查,省地税局要求,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而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部门涉及对纳税人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管理、税源管理、反避税调查等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报同级协调小组按季度统筹协调,尽可能各部门合并进户执法;未纳入协调小组统筹计划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开展进户执法。
李功介绍,涉及上级督(交)办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或其他特殊性案件调查的,其他部门应依法终止正在实施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进户执法行为,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组织开展的案件协查、案件复查、检举案件及部门移交案件,征收管理部门针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开展的清理漏管户、发票核查等日常检查,督察内审部门开展的执法督察以及省局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执法行为等,凡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不属于“重复检查”范围。
国地税将最大限联合执法减少入户次数
据了解,山东地税系统将逐步建立进户检查信息共享平台,拓宽信息交换渠道,增强检查成果增值利用效率。稽查、评估、征管等部门既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又要强调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李功介绍,各级地税机关也将与同级国税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对涉及国税、地税共管企业的进户执法,尽最大可能实行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要及时相互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检查获得的有关信息。并将积极推行“首查责任制”,继续完善“一家进户,各税统查,多家认可”的经验做法,确保企业涉税问题查深、查透。
而在监管方面,李功介绍,各级地税机关及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进户检查。稽查部门实施的税务稽查,应主要采取调账检查方式,并努力提升电子查账应用水平,逐步减少进户检查户数与次数。纳税评估部门原则上将不再进户实地核查;特殊情况确需进户实地核查的,需经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征收管理部门应着重做好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事项的监控力度,提高日常征收管理质效,有效防范或减少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遇有特殊情况需扩大核查范围的,应报同级协调小组研究批准,并报省局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