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是干部"大考"

2015-03-11 15:19:00来源:大众网作者: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于3月11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我的发言题目是《抓好“关键少数”推动法治进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可以说,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已经成为当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面临的一场“大考”。

  这场“大考”势在必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党员干部既是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执行者,也是法治建设理所当然的责任人。这场“大考”迫在眉睫。民以吏为师,党员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既是价值风向标,更是关键推动力,其引领示范作用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这场“大考”颇具难度。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存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知法犯法,甚至危害、破坏、践踏法治等情况。

  这场“大考”,考的是党员干部如何培育法治精神,是不是存有敬畏之心,秉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理念,是不是还有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的残留。因此,要在认识上准确把握党和法的关系。

  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和法是高度一致的。之所以出现“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不遵法、不学法、不守法、不用法,使党纪国法在人们眼中沦为“橡皮泥”、“稻草人”,不仅损害了法治,也伤害了党的肌体。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加强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的无缝衔接。

  通过制度对接,使改革在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方面都于法有据;使党内处分和国家处罚实施目标一致的惩处机制和责任机制。广大党员干部更要准确把握党和法高度一致的关系,把对党的忠诚和对法的尊崇统一起来,决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个人破坏法治的借口和挡箭牌。

  这场“大考”,考的是党员干部如何把握法治内容,是不是手握法律戒尺,明晰法律规定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是不是还会在法治之外作决策、办事情。因此,要着力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各项机制。

  一是学习培训制度,加大公务员招录遴选考试中法律常识的比例,在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以及日常培训中列入法律课程;二是考核任用制度,考察干部时增加关于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的考核,考核制度中补充有关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内容;三是追溯问责制度,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乱作为”,不落实法律要求的“不作为”,不遵守法律程序的“擅作为”,无论还在任与否,都要严格追究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问责,违法追究;四是政务公开制度,由人民群众来监督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真正做到警钟常鸣、警钟长鸣,有力确保依法履职、依法尽责。

  这场“大考”,考的是党员干部如何营造法治环境,是不是牢记职权法定,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不是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因此,要形成党员干部自上而下与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法治氛围。依法完善监督体系。健全质询、问责、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互之间的衔接,形成监督的合力。始终坚定规则意识、谦抑意识、程序意识、有限性意识、利益平衡意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与公权力行使相关的事项中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引领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国上下共同努力,加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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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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