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2月8日讯(记者 姜洋)《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已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根据要求,如果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进行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省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董金文介绍,《办法》第四章规定了两条途径,即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当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复核裁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纳税人送达结论书。但价格认定机构对于下列三种情形不再受理,即:税务机关已作出纳税决定的;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其他不符合重新认定、符合裁定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