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提出与受理。《办法》第二章对税务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及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涉税财物在外地的,承办价格认定机构可提请涉税财物所在地的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办理。第九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如何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关于价格认定及异议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价格认定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方法,规范了主要工作环节及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四章对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涉税财物价格异议处理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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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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