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价格认定原则。由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标的物繁杂,价格认定工作比较复杂,《办法》第五章针对涉税标的物的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认定原则: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房地产、土地、构筑物、设备、车船、大型机械等一般财物价格计算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品、艺术品、书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专有技术等特殊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五)关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涵盖内容多、应用范围广、专业技术性强,为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准确,必须对涉税价格认定人员的行为提出相应要求。为此,《办法》第二十六条强调了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的独立性,第二十七条强调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对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法律责任。为确保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开展,《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及其人员”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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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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