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明确由物价部门对涉税财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省物价局随即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贯彻意见,确定先行试点,探索建立涉税价格认定制度。2012年,青岛市以政府规章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此后泰安、枣庄以及诸城、安丘、平度等市、县政府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加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目前我省涉税财务价格认定范围已涉及存量房交易、关联企业交易、股权转让交易及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计税价格认定以及抵税财物价格认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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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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