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

2017-04-26 15:27:00来源:作者:
    正如这位记者朋友所言,税收协定在保护我国企业、个人“走出去”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至于在东道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什么样的程序,还要看具体国家、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各个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在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的模式,如比利时等国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比如英国、德国等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在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中,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比如韩国就是这样。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所以,建议“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要了解东道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方式,并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充分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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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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