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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也有“保质期”

2004-01-11 08:15:37 

  原告取被告为他写的欠条到法院主张权利,结果却被法院判决驳
回了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原、被告早就是老朋友,被告张
某于1997年9月11日借原告李某现金7000元,并给李某写了一张欠条,
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原告也未向被告催要欠款。2003年原、
被告发生纠纷,原告持欠条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及
利息。被告却以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已失去胜诉权为由,要
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
求。
  就本案而言,自1998年9月11日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就应知道
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这时开始计算。至2003年原告起诉时
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章丘市人民法院 刘永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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