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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滞后阻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2002-08-10 05:46: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不断创新、经营手段不断丰富。但是,许多创新业务又不同程度地同某些法律法规相矛盾,也就是说,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
  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扩大了借款主体的范围,而《贷款通则》中的一些规定,不仅限制了信贷需求中个人信贷业务的需求,也限制了某些带有差额财政拨款性质的政府机关的信贷业务需求。实践中,对于中长期项目贷款实施“等额还本,递减还息”的信贷模式,效果较好,深受项目借款单位欢迎。但是,《商业银行法》中的一些规定,却限制了这一模式。消费信贷的开展不仅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利润,而且也进一步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对于这项业务,尽管先期人民银行也出台了有关消费贷款的管理办法,但是仍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进行规范。单人临柜、钱账共管的“柜员制”服务模式已在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推行,这种模式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是对传统的“钱账分管”模式的扬弃。但《会计法》和《贷款通则》中的一些规定却与此相矛盾,因而应作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贾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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