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是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制度保证。
《条例》是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
新颁布的《条例》,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形成了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这一制度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它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三个方面。
选人用人的科学化主要表现为选人用人标准和选拔程序科学。在选人用人标准上,提出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等六条具体标准,形成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在选拔程序上,对干部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免职辞职降职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各项程序,都贯穿了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改进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方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严密的内在逻辑性和可操作性。
选人用人的民主化主要表现为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民主,并使之成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和运行规则。一是干部推荐中的民主。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干部考察中的民主。规定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规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四是干部监督中的民主。规定对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同时又要求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核实处理。
选人用人的制度化主要表现为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干部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监督等的工作制度。干部工作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前者主要是界定干部管理的目标、原则,它构成干部管理体制方面的制度;后者是规范干部工作运行的方式、方法,即对干部怎么来、怎么管、怎么出作出具体规定,它构成用人机制方面的制度。从总体上看,应该说制度上的规范性、严密性是《条例》的重大特色。
《条例》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条例》是一部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制度,它内在的民主机制、监督机制、严密程序和严格的纪律规定,为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不正之风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证。如前所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等内容,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条例》健全和完善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提出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这为防范和堵塞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不正之风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条例》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作了严密的规定,对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条例》对干部工作的纪律作了全面规定,提出了十条要求,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这些纪律规定,也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关键性措施。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