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隐私是不是公众的甜点

2007-06-01 09:41:00来源:大众网作者:

李劭强

 

  “常常地想,现在的你,就在我身边露出笑脸……”曾以这首《笑脸》成名的歌手谢东和他的女友,在5月26日深夜被警方带进了北京石景山区鲁谷派出所。随之,有关谢东的其它新闻也接踵而来,并占据了网络等媒体的显著位置,称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些新闻不仅局限于谢东吸毒的报道,还触及了他出身的隐私。(5月31日中国青年报、东方早报)

 

  关于事实的真相,囿于信息的有限,我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但作为一个新闻人,这一事件显示出的媒体报道权与名人隐私权间的紧张关系,却引起了我的注意。媒体是否具有报道名人隐私的自由?名人是否具有保护自己隐私不被报道的权利?如何平衡这种想报与不想被报的紧张?这些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新闻伦理的问题,在新闻实践中无疑需要厘清。

 

  媒体报道权来自于受众知情权,媒体报道权与名人隐私权间的矛盾,实质是受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的矛盾。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取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多依赖于媒体的报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权利主体没有放弃其隐私权的前提下,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个人的隐私权是私权,是被法律保护的,但个人的社会地位不同,社会影响不同,法律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有差异。公众人物特别是娱乐人物,因成名是大众媒体所给予的,并且较普通人更有利用甚至是操纵媒体的机会和能力,故应接受媒体报道其隐私的做法。而且娱乐人物的隐私与其艺术品德及艺术形象密切相关,因此出于对真正艺术形象的保护,对娱乐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要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众,这是娱乐人物作为社会名人应作出的让步,是隐私权应当弱化的领域。

  因此,只要媒体没有主观的过错,没有捏造新闻事实,且是以新闻真实的角度来判断事实是否足够可信,同时报道也是符合公众的兴趣和社会价值观念,在此情况下,哪怕由于报道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名人的一定的伤害,也不应承担法律的责任。否则,公众的知情权就会被“置空”,而这种“置空”所带来的是监督权的丧失,是比名人个人隐私受损更大的危险。这一点,在事关公共利益时,表现的尤为明显。

 

  但是,如果公众和媒体过分强调公民的知情权,而忽视了自身素养的提升和对媒体的有效监督,也是一件危险的事,这将给某些职业道德低下的记者和媒体提供炒作的“保护伞”。事实上,即使新闻事实完全准确,消息来源也客观真实,媒体依然可能因其具有诋毁性、侮辱性、谩骂性的话语和恶意的炒作涉嫌侵权和伤害。而这与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新闻论理息息相关。所以,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坚持客观报道,避免恶意炒作,是保证报道恰当的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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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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