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案批捕上提后仍有隐忧

2010-08-09 08:51:00来源:大河报作者:杨涛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做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详见今日本报A13版)   

  从谡山诽谤案、曹县诽谤案,到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以涉嫌“诽谤罪”为名进京抓记者,“诽谤罪”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党政官员打击媒体和公民进行正当批评、监督的法宝。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官员的控制之下,所以,官员说要捕,检察机关不得不捕。因此,最高检试图通过上提一级,让相对超脱的上级检察机关来审批,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批评监督权利和言论自由。而我也认为,最高检这个努力也值得肯定,诽谤案批捕上提一级,相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直接审查来说,肯定更能严格把关,进而少让公民蒙受冤屈。  

  但是,这项举措所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地方党政官员打击报复公民正当批评监督的利器还有很多。比如某一诽谤案件提交到上级检察机关审批时,说不定来自下级地方政府的公函就到了,称此案涉及“社会稳定”,让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比如山西吕梁市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因为多次上访,被当地法院以“敲诈政府罪”判刑三年;比如前不久《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在网上通缉;比如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公民李国福因举报原区委书记张治安,被张治安指示区检察院检察长汪成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对李进行立案并逮捕;至于“诬告陷害罪”等“莫须有”的罪名更是层出不穷,只要地方党政官员控制了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就不愁他们不按照自己的指示办事,也就不愁找不到罪名来对批评监督他们的公民治罪。   

  显然,由于横向的权力相互监督制约出了问题,才导致公民身陷“诽谤罪”的泥潭之中,然而,我们对此往往就是开出权力上提一级的药方,比如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省以下垂直领导,比如行政诉讼案件异地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等等。这种权力上提的思维,固然可以一时缓解权力滥用突出的问题,却无法真正治本,也无法解除地方党政官员身怀的利器。因此,我仍然坚持认为,驯服权力必须加强横向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必须让地方人大和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不在地方党政官员控制之下,能独立地发挥监督和制约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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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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