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在乡土社会有较强的生命力,在符合国家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可以起到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改善邻里关系、使乡村内部更加和谐的作用。
在思想认识上,要重视乡规民约的建设,把乡规民约建设纳入基层法治建设中。国家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将全部社会关系纳入法治,相比于国家法律,乡规民约的优势在于更接地气,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乡村社会,乡规民约是村民解决生活争端的重要依据。因此,基层治理法治化不是以送法下乡来废止乡规民约,而是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让乡规民约有所作为,使乡规民约成为国家法律的有益补充。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立法机关应该加强对乡规民约的调研,给乡规民约留出空间,并注意地方立法与乡规民约的协调与衔接。一方面,乡规民约应成为地方立法汲取的重要资源,地方立法应当吸收乡规民约中的合理因素,将其中的诚信理念、善良风俗、礼治等精华引入地方立法中。另一方面,对乡规民约中存在的男尊女卑等不合理内容,引导村民加以修订。为此,应该重视县级人大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工作,通过协商发挥县级人大的立法作用。在纠纷解决中,重视发挥民间调解机制的作用。民间调解机制是乡村社会化解纠纷的重要渠道,相比国家司法程序的拖沓、冗长,民间调解机制更灵活、高效,深受村民认同。因此,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应该完善民间调解机制,也可以考虑援引乡规民约作为解决纠纷的参考。
在法治教育中,要将法治宣传与乡规民约建设结合起来。除了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依法完善乡规民约。根据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治理念,将地方性法规与乡规民约衔接、协调,引导村民讨论并修改乡规民约中的陋习。这不仅能让乡规民约焕发新的生命力,也能让国家法律更容易被群众发自内心地接受和认同。如此一来,村民既是乡规民约的主人,也是地方立法的主人,村民就会由之前的“畏惧法律”“规避法律”转变为自觉学习、遵守和信仰法律。
初审编辑:王雨萌
责任编辑:牛乐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