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云龙
党委(党组)一把手领导弱化、担当缺失,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又会导演一出怎样的“组织悲剧”?据中纪委网站通报,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问题而被免去党组书记、监察专员职务,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因多名市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自己领而导之的班子成员出现收受贿赂、插手工程项目、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时,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委(党组)书记只想着“独善其身”、“高高挂起”,于党内政治生态被污染而不顾,实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
据新华社7月17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问责条例是继廉洁自律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制定实施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其中《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绝大多数人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追责应该是耳熟能详了,而《条例》中新增的“领导责任”实际上将问责的利剑指向了“独善其身”的关键少数。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治国理政,关键在人。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多次强调要抓住“关键少数”。只有“不甩手”,才能当好“一把手”,党建工作是一项“书记抓”、“抓书记”的“一把手工程”。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委(党组)书记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负全面责任,主持着全局的工作,既要看好自己的门又得管好自己的人。
下属“犯病”,自己一样需要“抓药”,作为党组织的一把手,“独善其身”实则是在《条例》印发之初给自己“煮螃蟹吃”。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作为党组织的一班之长,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委(党组)书记理应做好表率,思想上严字当头、行动上廉字为要,对整个党员队伍要既领之又导之。然而,党委(党组)书记其身“独善”却远远不够,更要敢于拉下脸来维护纪律,硬起手腕割掉毒瘤。一方面要主动抓,发现有不良苗头一定要及时“咬咬耳朵”、“拉拉袖子”,甚至大吼一声,猛击一掌,绝不做没有原则和政治上庸俗的老好人。主动抓早抓小,体现的是对下属的严管,更是厚爱。另一方面要严格抓,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对压案不报、瞒案不查和干扰阻挠案件查处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增强廉政建设制度的权威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讲奉献,有作为”,对于一名党委(党组)书记而言,不能仅讲个人奉献,更应带好整个班子、率领整个队伍有作为。《问责条例》的印发,已在“独善其身”的关键少数头上高悬了一柄利剑,倒逼其真抓严管,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将主体责任时刻记在心头、抗上肩头、落到手头,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不做《条例》印发之初被问责的“吃螃蟹者”。
初审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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