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带病提拔”,纪检监察机关须“亮剑”

2016-09-07 17:08:00来源:大众网作者:曹雪

作者:曹雪

  《尚书·大禹谟》中有这样一句话,“任贤勿贰,去邪勿疑。”意在强调选贤任能、祛恶除奸要坚定不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不仅为当前的换届工作指明方向,也为今后匡正干部选任之风开出良方。

  为政之道,首在用人;立政之道,察吏为先。选人用人是否科学合理,事关政党兴衰成败和国家前途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选拔任用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严防干部“带病提拔”是反腐的源头之举、治本之策,纪检监察机关更当履好职、尽好责,向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敢于“亮剑”,果断出击。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好责任关。“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选人用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纪检监察机关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只有紧紧牵住“牛鼻子”,全面夯实责任链条,找准聚焦点和着力点,才能更好地发力,不让有劣迹的“病官”钻进干部队伍。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好结论关。《意见》要求,“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贯穿于干部选任全过程,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干部及时提出中止选拔任用建议,把好选人用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关口”,发挥好手中“一支笔”的监督作用。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好查处关。《意见》指出,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上医治未病”。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问题导向,做到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于相关问题线索,不能轻易放过、听之任之,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对反映的违纪问题,要早发现、早查处,真正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究;对诬告陷害的,要严查追责,及时还干部一个清白。

  纵观许多腐败案例,不难发现若干“小苍蝇”就是在“边腐边升”中演变成了“大老虎”。蝇贪固然可憎,拍之举手之劳;虎患祸害无穷,缚之兴师动众。《意见》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重担在肩、长剑在手,要把好关口,严防干部“带病提拔”,使“苍蝇”无缝可钻、“老虎”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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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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