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卖病死猪肉无法惩处的法网之漏

2012-03-27 10:13:00来源:大众网作者:张田勘

    作者:张田勘


    不久前,福建警方连续破获多起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但是,案件破获后,却无法依据适宜的法律起诉和惩处犯罪嫌疑人,这似乎成了我们现实生活的一种怪现象。
    俗语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颁布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例如,早在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就明确要求: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这个意见并未提出对于违规者如何处理。
    而福建警方查明的福州市仓山区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的刘永和等人涉嫌违反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应根据法规来处理。但是,检察院在遵循法律办事时,却找不到适宜的法律根据,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规是既疏又漏,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效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也就难以保障千家万户的餐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有3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然而,这三项罪名对屠宰、销售病死猪的犯罪嫌疑人却都难以对号入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超标准有害细菌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要求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
    收购、屠宰病死猪犯罪嫌疑人刘永和销售病死猪肉4000多斤,案值只有2万余元,而其销售的病死猪肉又没有检测出有害物质,用目前的法律,追究不了其刑事责任。
    然而,病死猪中含有各类有害细菌和寄生虫,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猪身上导致人畜共患病的细菌就有猪链球菌、李斯特菌和其他寄生虫,如绦虫,它们既可以引起猪,也可以引起人的链球菌病、李斯特菌感染和绦虫病等。而且,在病死猪身上这类致病菌和寄生虫很多,约20多种,它们也是引起猪死亡的病因。为什么这些危害人们健康的病菌不能作为有害物质检测出来并作为证据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呢?
    原因也出在食品安全的一些规定上。例如,2005年实施的《鲜(冻)畜肉卫生标准》规定,检测机构只对猪肉样品的兽药、农药残留和铅、铬、无机砷等单项理化指标进行检测,而不检测猪肉中的病菌种类及含量。因此,在食品安全检测市场产生了另一种怪现象,明知是病死猪肉,但检测结果却都合格。由这个漏洞产生的更大的法律缺口则是,对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和嫌疑人无法找到适宜的法律规定予以打击和惩处。
    其实,食品安全法网的既疏又漏不单表现在病死猪、牛等动物性食品的管理上,也表现在其他方面,例如,公众深恶痛绝的地沟油,管理者的治理也是束手无策。
    针对郑州一些小作坊利用餐厨废弃物非法提炼地沟油的乱象,河南去年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要求各娱乐、餐饮、住宿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郑州去年也发放了首张“郑州市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但是,持证单位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到饭店回收地沟油却遭到抵制,因为他们拿不出钱来收购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餐馆也明确表示,谁给钱就把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给谁。
    显然,地沟油的回收出现了法规或制度设计漏洞。河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没有考虑到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拥有者的利益,而后者也不愿把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白白送人。同时,河南的条例也没有强制性的条款,即如果餐馆不把餐厨废弃物买给有合法持证的回收者,就不得营业,就像必须拥有卫生执照才能开业一样。
    显然,从病死猪、牛等食品的流入市场而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惩处,到地沟油无法回收而任其流入市场,都体现的是食品安全法规的既疏又漏。如果管理者不深入进行调研,制定新的法规和修改旧有的法规,并严格执法,保障公众餐桌的安全就可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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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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