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局引诱许霆是否也该担责

2008-04-02 09:06:00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作者:
    4月1日《齐鲁晚报》报道,备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公开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而许霆父亲则对该判决不满意,表示还会继续上诉。□薛克智

    许霆案一审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少人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许霆。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被裁定发回广州中级法院重审。

    2月28日《广州日报》报道,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正如有人说的,从程序上分析,最高法院已多次发文禁止“个案请示”,在四级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下,广州中级法院仍要逐级呈报最高法院的,当然不是关于许霆的罪与非罪,而是罪重或罪轻。其法律依据便是《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适用这一条的前提,就是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而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法定最低刑为无期。

    现在,许霆案二审改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如此一来,虽然法律还是那些法律,法院还是那家法院,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判决结果却一下子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终于颠覆了原先的判决。至此,司法公正虽有所彰显,法庭判决更符合舆论的呼吁,但依然有令人疑惑和不满的地方。

    也许有人会说,从维护法律稳定性来说,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没有“违法”,尽管它有些过于拘泥于法条,但延续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中国,法官只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如此一来,该争议的也许不是司法,而是立法本身了。

    诚然,我们的立法和审判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笔者认为,许霆案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正如有识之士强调的,许霆案引发的公共议题固然涉及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等现代司法理念,但许霆案的核心仍是许霆的罪与非罪,而不是或主要不是罪轻罪重。

    我们必须看到,趋利或贪心是人性的弱点,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存在漏洞,就等于有意无意地布下“迷局”,撩拨人的贪念。在这种情况下,当许霆顺利地把不属于自己的钱取走后,银行要做的是尽快弥补“漏洞”,亲自或通过公权力部门把钱追回来。笔者以为,许霆固然有错,但对这种过错的惩戒不可过度。作为公权力的司法部门治人以刑,有僭越刑法边界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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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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