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
记者从湖北、浙江两省的公安机关获悉,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的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日前被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据介绍,今年7月20日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的消息报道后,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即于7月21日以“刘逸明”名义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造谣说:“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消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实在是可悲。”接着,从7月23日至8月2日,熊忠俊又在互联网上连发8篇文章,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持续不断地炒作“替身”谣言。期间,负责审判“5·7”交通肇事案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负责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媒体澄清事实,但熊忠俊继续在网上散布“替身”谣言,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据8月25日《京华时报》)
乍一看到这则消息,我真的吃了一惊,因为我也写过几篇质疑出庭受审的“胡斌”很可能是“替身”的文章,有的还在媒体上广泛传播——如果在网上发表这样的文章就是捏造、散布谣言,那么我也应该被拘留呀。而且,网上像我这样的网友还有很多很多。
细看报道中叙述的“违法事实”,我判断熊忠俊的行为与我的行为主要的区别就是熊忠俊可能是第一个提出质疑的人,这可能也正是他被拘留而我和其他网友得以“幸免”的主要原因。可是,“第一个”就违法吗?
我赶紧查阅鄂州市公安局所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予以拘留并罚款。很显然,此款规定中有两个关键词:一是“谣言”,二是“故意”。那就让我们分别来看一看——
首先,“胡斌为替身”是谣言吗?判断一种说法是不是谣言,关键在于是不是捏造了事实。报道中说,熊“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那么,他到底“捏造”了什么“证据”?我在网上看到很多这方面的信息,比如胡斌出庭照片和肇事现场照片以及胡斌生活照的对比、手指长短的局部对比、耳朵外形的局部对比等等,包括我在内的无数网友也都引用、传播过这些照片。这些照片都是取自媒体的报道或者胡斌本人的博客,你可以说它们不能证明胡斌是“替身”,或者说它们不能成为“胡斌是替身”的“证据”,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说它们是“捏造”的呀!
“胡斌为替身”也许确实错了,但它只是根据获取的信息所作出的分析和判断,这是公民表达观点的一种表现。有关部门或其他人可以根据事实或逻辑对公民的判断予以澄清或反驳,但绝不能说公民没有质疑的权利——不管是不是“第一个”提出质疑。网上调查表明,在看到法庭内外的照片后,90%以上的网友认同“胡斌是替身”——即使后来的事实证明熊忠俊的推断错了,但也不能否认当初作出那种判断的合理性。公民确信两张照片上的不是同一个人,难道不能说出来吗?
至于“故意”,就更谈不上了。报道中没有提及,我也实在想像不出熊忠俊“造谣”的动机。熊忠俊远在湖北,与杭州市有关部门和胡斌一家无冤无仇,他为什么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断定“胡斌是替身”对他有什么好处?在我看来,提出这样的质疑,不仅不会带来实际的利益,而且要冒一定的风险,因为这种质疑实际上挑战了权贵。再者,他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了吗?在虚拟世界里引起舆论的关注,并没有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秩序,能算是“扰乱公共秩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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