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局这份公共政策征求意见,这对于工作在地下矿山的矿工而言,无疑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然而,仔细品味这项矿工权利,又觉得,从现实情况讲,这项新政策好像是“悬在空中”,矿工摸不到,也够不着,徒有虚名。换句话讲,这个权利现在对矿工而言,恐怕是脱离实际的。
在现实资强劳弱的语景下,矿工领到基本的工资福利,就算不错了。倘若让矿工来监督矿工领导,行使“领导不下井,我也不下井”的权利,明显过于天真。可以想见的是,如果矿领导对此不理会,矿工又能奈何?是扣矿领导的工资,还是罢免矿领导的职务?恐怕这个选择题目,根本没有选项。否则,倒有砸自己饭碗的可能。
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即便真有了明确的细则,也不一定会保准执行到位,还更须有保证执行力的规定。就拿矿领导下井来讲,早在2005年4月份,安监总局就发文,要求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可是,五年多过去了,一同下井的有多少?
其实,像农民工这种“悬在空中”、“画饼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还的确屡见不鲜,比比皆是,最经典的就是,规定民工工资被拖欠多少个月之后,可以向资方索取欠额三到五倍的赔偿。
所以,我觉得,制定这类公共政策缺乏理性而务实的态度,让人怀疑决策者还是没有站在弱势群体的视角设身处地来考虑问题,只求公共政策表面有“闪光点”,而不考虑可行性。这样“悬空”的权利,给再多,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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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水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