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有效需放开权力

2011-02-11 09:01:00来源:长江日报作者:王亚欣

    2004年,为改善饮用水含重氟,辽宁省政府投资3400万元,在新民市117个村建设“防氟改水工程”。改建后却造成水铁锰含量严重超标,71个村放弃使用自来水。新闻称,防氟改水工程立项时并未实地勘测和论证。为解决饮用水铁锰超标,需再投资1500万元左右。(2月10日《京华时报》)

    政府投入数千万元“改水”,结果送走了“高氟水”,引来了发黄的“铁锰水”。其中的原因也很明确:当地政府决策时没有进行实地勘测、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一拍脑袋就定了;建设过程中边施工、边设计、边招标,拍着胸脯称没问题;出事后推诿铁锰超标是另外的事,准备撇清干系当甩手掌柜。

    巨额投资的“民心工程”成了摆设,政府决策如此荒唐,理应对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强有力的问责机制,才能使权力不敢恣意妄为,也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一定效果。然而,对政府和官员的问责,除了如何问责和问责效果的讨论外,前提和关键还在于“谁来问责”。

    目前的问责制度,是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实质是以上级权力制约下级权力。但这不意味着高一级的公权力就更值得信赖,问责不力、相互包庇的情况未必不会发生。而且事后问责实际是对权力行使结果的追究,这或许可以有限弥补权力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无法从根源上制约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

    要真正防患于未然,实现有责必究,还应开放权力体系,让公民制约和监督权力。若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政府在决策时是对公众负责,自然会把公民利益放在首位,在行使决策权时,要受到公众的监督,自然要处处验证、小心谨慎。

    新民市政府越改越坏的“防氟改水工程”,暴露了“拍脑袋行政”的许多问题,需要被问责。只是不知监督和问责的人何时能由官员转向与事件息息相关的当地民众,如果民众没有监督力量,问责制很可能也无法落到实处,权力滥用乱用的行为还将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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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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