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子军
“我们星期一下午下班出去开房交心。我们好进行下步工作。同意我,就做我的助理。”翻出一条条露骨的骚扰短信,28岁的余小姐双手微微颤抖,语带哭腔。本月以来,在盐田积美公司上班的她屡次遭遇上司唐某的性骚扰。(3月31日南方都市报)
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_2012_03/31/13585525_0.shtml
上司唐某屡次发出露骨暧昧短信,以涨薪利诱、开除威胁,向女下属提出开房要求,这显然是彻头彻尾的“性骚扰”行为,余小姐保存的短信就是有力的证据,对方也承认那些肉麻、胁迫短信确为自己所发,但是却以“开玩笑”为藉口否认“性骚扰”的事实。
通常情况下,任何以言语或肢体,做出有关“性的函意”或“性的诉求”或性的行为,使得对象在心理上有不安、疑虑、恐惧、困扰、担心等情况,都被认为是“性骚扰”行为,它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而再再而三许以涨薪、给钱诱惑,甚而以辞退要挟女下属开房,这样的“玩笑”谁开得起?谁能保证唐某达不到目的不会动真格?即使是“开玩笑”也未免开得太大了,让当事人的身心、人格受到伤害,同样是无可辩驳的性骚扰行为。因此,既然有短信为证,有关方面理当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出发,给唐某作出相应的处罚,让其为太过出格的“玩笑”付出代价。否则,拿什么去震慑越来越常见的职场性骚扰现象?难道非等到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余小姐被开除了,才来追究“求开房”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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