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文明还需立法唤醒

2015-08-05 11:31:00来源:大众网作者:张培国
 张培国

   82日下午,武汉地铁二号线洪山广场站,一年轻女孩和一中年女子争抢座位发生口角,女孩出言不逊骂了后者,后者当即大打出手,几乎将女孩衣服撕扯掉,在其他乘客力劝下才得以平息。网友调侃的“不给力劝架男友”,其实只是名好心路人。(83日新华网)

  为抢夺一个座位,竟然大动干戈,甚至不惜展开“撕衣大战”,两人在公共场合上演如此不堪的一幕,令人错愕。如同许多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其它不文明行为一样,该消息传播后立即引起网友的口诛笔伐,纷纷表示这种行为真是强烈毁三观。

  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行为并不少见,在地铁、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内,为不自觉排队,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说脏话粗话、占座抢座而引发冲突的比比皆是。事件发生后,我们总习惯于将这种行为看作是个人素质差,总习惯举着道德大棒去鞭笞这种不文明的举动。然而,经过一番口诛笔伐过后,其效果却差强人意。

  由此可以想像,面对此种行为,如果仅仅在道德领域内对不文明行为的主体进行斥责和批判,并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良方妙药。当道德底线被突破,而法律范畴内的规则又无法发力,“撕衣大战”等一些“小事”甚至会升级为刑事犯罪的导火索。

  事实上,这种“升级”在现如今社会已经屡见不鲜。在过去的报道中,我们轻而易举地就会发现数起类似行为,如“踩踏座椅取行李”、“地铁抢座”、“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导致的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

  笔者以为,公共场合内的“互撕”,表面上是个别人道德素养缺失的表现,而实际上当这种行为超越了一定界限和幅度,就应该由法律进行调整。如这次公共场合内的“撕衣”行为,显然已具有侮辱情节,已侵犯了小女孩个人合法权益,应该纳入法律评价的视野中。

  用立法解决不文明行为,国外已有先例。如在新加坡,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禁止”的告示牌,上面标着违禁罚款的具体数额,如乱丢垃圾罚款1000新元,随地吐痰最高罚款1000新元,酒后开车罚款10000新元并监禁1年。新加坡前总统李光耀曾为严刑峻法解释称:严格的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先锋,有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才能产生良好的秩序。

  而在中国,围绕文明立法,从来就争议不断。比如,《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曾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于拒不改正者,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者,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引发舆论争议后,在条例二审中将罚款等规定去掉了。

  如今,公共场合内的不文明行为日益增多,但却缺乏有效管理方式。如何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运用立法的办法找到破解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办法,显得迫切而重要。

初审编辑:王磊

责任编辑:牛乐耕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