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翔
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中国青年报》1月8日)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完善现有的司法救助机制,可以让受害人得到法律的保护,缓解其面临的危机,消除其精神的创伤,体现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司法人文关怀,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国家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国际通行的国家责任。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是"国家责任说":当刑事被害人无法从加害方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它的责任。1985年联合国相关宣言也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我国目前只有2000年在民事领域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缺失,导致事实上存在着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严重忽略。比如,邱兴华案中被害11人的家属受到的帮助远远不如邱兴华家属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这样的帮助来源于社会,与媒体过度关注被告人的家境有关,但如果司法救助制度不存在缺陷,就不可能出现如此尴尬的结果。
现实情况下,刑事被害人的损害不能够得到赔偿的现象比民事案件多,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往往容易落空,尤其是在一些恶性案件里。如果国家救助制度没有跟上,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国家对公民就没尽责——国家的责任不仅是惩罚犯罪,还应当保护公民。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义,也是5名中国人被尼日利亚绑匪绑架引起国家主席重视,实施国家救援的根本原因。
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也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是促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同样,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权益予以充分的关注,与构建和谐社会、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以充分体现国家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对其人权的尊重,有助于化解其对加害人的怨恨,减少其为寻求报复而向犯罪人转化的可能性,促使其息诉罢访,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建立这一制度,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国家权责统一的必然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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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