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
昨天,记者从铁道部了解到,D字头列车票价可由各铁路局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区段、不同时间,视市场情况打折,但不得低于已公布票价的6折。(4月20日《京华时报》)
从4月18日运行的D字头动车组,屈于旅客消费水平、市场竞争压力和社会舆论质疑,不得不打折销售,以此来争夺客源、平息众怒和显示姿态。但这只是回避问题、转移视线、麻痹消费者的一种技巧或者策略而已,在这块遮羞布掩盖下,是原来定价的不合法性。倘若因为打折就让D字头车票定价成为既定事实,无疑是对法律的绑架和民意的强暴。
D字头车票的定价,是铁道部按照原国家计委1997年《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中批复的意见制订的。原国家计委的这份“复函”不仅在《价格法》实施之前,更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复函”理应随着《价格法》和“听证办法”的实施而失效,可铁道部却视这份失效的“复函”如珍宝,将之作为制定高票价的依据,作为绕过听证程序的理由。且不说“国家计委”早已成为“历史古董”,其10年前的“陈规陋习”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取代,就从铁道部有意规避和撇开“上位法”的指导思想来看,其部门利益、行业垄断、霸权意已经到了登峰造极地步。在他们眼里,提速就是政治,提速就是法律,提速就是最高利益。在这种政绩冲动和把部门工作提升到国家形象的虚妄下,轻慢乃至玩弄法律,也就不足为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铁路是垄断经营的公益事业,无法由市场竞争定价,只能由政府确定。而政府定价的前提,就是实施听证会制度。否则,就是违反法律,就是无效行为。没有经过听证的D字头车票定价,不具有合法性,只能是“黑票”。铁道部发言人自己也指出,这是试运行期间的价格,不是最后的定价。
可怕的是,这种不具合法性的定价,正试图通过“打折”手段,达到既成事实目的。既然不是最后定价,在试运行期间调高或者调低都是题中应有之义,不存在上涨或者下浮问题。而所谓“打折”,就是要逼迫旅客认可原来的价格。显而易见的后果是,到了旅客出行高峰期间,比如春运和黄金周,在“恢复原价”的名义下,铁路部门堂而皇之就能够把“黑价”合法化。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程序的正义是一切正义的基石。人民需要坐得起的“人民列车”,但不需要铁路部门以这样“打折”的方式给予“恩赐”。人民要求火车票价合理合法的,不是请求,不是讨要,不是乞愿,而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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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