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明显违法的政府《会议纪要》,为什么能长期畅通无阻,成为四平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凭据?如果《会议纪要》在出台之日即公开,受害人的申诉和上级政府的纠错,也许就不会这么迟。
4月15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2004年7月作出的一份《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显属于违法行政,但4年多来,四平市政府却根据这份纪要违法剥夺了开发商刘铁功对海丰园小区的开发权,将刘铁功个人的上千万资产违法处置给了他人。早在2008年12月,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就已认定四平市政府的这份纪要属于违法行政,要求立即整改,然而,四平市政府至今仍未“自行纠正”违法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内幕的拉开是如此偶然——《会议纪要》是2004年7月作出的,但受害人刘铁功直到2008年5月才“偶然”拿到了这份改变了他一生命运的《会议纪要》,接下来,他向吉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诉。不知道刘铁功是不是还对四平市政府“自行纠正”违法行政抱有信心,反正我已经绝望了——四平市政府的一系列做法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这注定是一个无法“自行纠正”的违法行政。其实,要求政府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本身就是多余的程序。
一份明显违法的政府《会议纪要》,为什么能长期畅通无阻,成为四平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凭据?为什么吉林省法制办“违法行政”的认定会在纪要出台4年多后才作出?合理的解释恐怕只能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信息不公开。你看,刘铁功直到会议纪要作出近4年后才“偶然”知道这个纪要,而吉林省法制办也是通过刘铁功的举报,才“偶然”知道四平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这么多的“偶然”,造就了四平市政府违法作出的《会议纪要》长时间畅行无阻,而其根源,在于政府行政行为的信息不公开——如果《会议纪要》在出台之日即公开,受害人的申诉和上级政府的纠错,也许就不会这么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去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但条例施行了近一年,却仍然有如此怪事出现,这足以说明,某些地方政府只是把条例挂在了墙上。笔者认为,处置这一事件,恰恰是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纸上走入现实的大好契机——倘若有官员因封闭信息而丢掉乌纱帽,信息公开条例才能真正成为一把利剑。
4月15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2004年7月作出的一份《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显属于违法行政,但4年多来,四平市政府却根据这份纪要违法剥夺了开发商刘铁功对海丰园小区的开发权,将刘铁功个人的上千万资产违法处置给了他人。早在2008年12月,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就已认定四平市政府的这份纪要属于违法行政,要求立即整改,然而,四平市政府至今仍未“自行纠正”违法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内幕的拉开是如此偶然——《会议纪要》是2004年7月作出的,但受害人刘铁功直到2008年5月才“偶然”拿到了这份改变了他一生命运的《会议纪要》,接下来,他向吉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诉。不知道刘铁功是不是还对四平市政府“自行纠正”违法行政抱有信心,反正我已经绝望了——四平市政府的一系列做法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这注定是一个无法“自行纠正”的违法行政。其实,要求政府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本身就是多余的程序。
一份明显违法的政府《会议纪要》,为什么能长期畅通无阻,成为四平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凭据?为什么吉林省法制办“违法行政”的认定会在纪要出台4年多后才作出?合理的解释恐怕只能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信息不公开。你看,刘铁功直到会议纪要作出近4年后才“偶然”知道这个纪要,而吉林省法制办也是通过刘铁功的举报,才“偶然”知道四平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这么多的“偶然”,造就了四平市政府违法作出的《会议纪要》长时间畅行无阻,而其根源,在于政府行政行为的信息不公开——如果《会议纪要》在出台之日即公开,受害人的申诉和上级政府的纠错,也许就不会这么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去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但条例施行了近一年,却仍然有如此怪事出现,这足以说明,某些地方政府只是把条例挂在了墙上。笔者认为,处置这一事件,恰恰是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纸上走入现实的大好契机——倘若有官员因封闭信息而丢掉乌纱帽,信息公开条例才能真正成为一把利剑。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晓亮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