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规定 避免悲剧重演

2017-08-08 10:29:00来源:工人日报作者:史洪举
 史洪举
  根据有关规定,工商、公安等部门均有打击传销的职责,但往往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23岁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被骗误入传销组织、溺水死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8月6日澎湃新闻报道,目前,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涉案人员已被抓获。随后,天津市部署相关取缔歼灭战——决战20天,彻底清除天津市的非法传销活动,打掉非法传销团伙。

  利用刚毕业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借助网络招聘平台管理混乱的漏洞,骗取大学生入伙并导致其伤亡——近年来传销组织的类似劣迹并不鲜见。

  事实上,对传销行为,法律上早已明确认定了其违法性,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从红头文件到行政法规,从刑法修正案再到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应规定。遗憾的是,传销活动依然猖獗,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近日,湖南常德市破获了“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扣押现金及财务折款5亿元。如今,搭上互联网便车后,传销活动更具隐蔽性、欺骗性,传播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发现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根据有关规定,工商、公安等部门均有打击传销的职责,但往往难以形成打击合力。一般来说,工商部门有执法权,但缺乏强制措施和控制现场的能力,不能有效应对人员众多的传销活动。公安部门只有在传销活动伴随有暴力行为,升级为治安或刑事案件后才会介入。而人们被骗入传销组织后往往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没收通信工具,即便被暴力侵害,也很难及时向公安部门求助。

  此外,虽然刑法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入罪,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只有“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方予立案追诉。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本身又不构成治安案件,导致存在惩戒空白地带。一些地方会强化基层组织的监督责任,要求基层村组干部或房东发现传销活动后及时举报。但现实中,传销往往会带来房租、消费等间接收益,这些人基本没有举报的动力,只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铲除传销土壤,首先应完善法律规定,除立法上对传销作出否定评价外,还应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本身定性为治安违法,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处理。其次,职能部门应多些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此外,还可考虑采取更积极的措施,鼓励、奖励基层组织和人员的举报热情,同时鼓励民间组织做好心理干预、防范被“洗脑”者重返传销。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打击、取缔传销组织及其活动,避免李文星式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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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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