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图 来源:红网)
如何保障听证不变成“走过场”,广州将有明确的地方规范。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南方日报》8月24日)
要保证听证会的公正,一定要禁止公务员当代表吗?网友众说纷纭。
正方:公务员“退一步”,听证会进一步
王传涛
如何保障听证不变成“走过场”,广州将有明确的地方规范。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南方日报》8月24日)
“逢听必涨”的故事听了无数遍,中国式听证制度的公信力已经透支。随着“听证专业户”胡丽天等四人“事迹”的曝光,建议对当下听证制度进行破旧立新式改革的声音也越来越多。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
必须承认,《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对当下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小的改动。其一,“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的规定,较之于现行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有了很大进步,可以预期,消费者在人数比例上的提高也必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在听证会上的话语权。其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规定也较之以往有了更加具体的限制,公务员身份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公平公正的客观态度,不能选为听证代表恰恰是让公务员保持中立的最好限制。
我国听证会制度,主要来源于以下几部法律。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我国的听证制度的建立却是在2008年12月1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之后。必须说,听证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其中的程序正义,也不可避免地在种种不成熟的规定之中被忽视。
客观来说,作为“上位法”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之处。拿消费者代表人数讲,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但在实际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人数不能过半,会很容易被“少数服从多数”所左右。而“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规定,也似乎为政府找“托儿”留下了“漏洞”,广州市政府印发《办法》是很好的“补漏”之举。
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本质上不存在冲突性,而只存在互补性。广州市印发《办法》便给其他省份的听证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路向借鉴,更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提供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足以见得,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更新改进可以促进一国法制的渐进与完善。甚至可以说,广州市所印发的《办法》,可以为将要出台的《听证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当然,听证制度之所以不健全、不完善,还有许多社会现实因素,但制度改良是保证程序正义的根本保证,相比于提高公民维权意识、消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小市民心态而言,对现行听证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对现行听证制度进行改革是首要的。“听证”一词在英语中是自然公正的意思,但保证听证制度的自然公正,我们还有许多路要走。
反方:拒绝公务员当听证代表是味错药
易艳刚
日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8月24日《南方日报》)
在听证会制度遭遇信任危机的大背景下,广州市有关部门对听证制度进行适当规范和调整,其良好初衷不言自明。
当前一些听证会颇受质疑,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其一,一些听证会沦为“走过场”,有些听证会仅持续短短几分钟,难免会在政策决策出台后让公众觉得“被代表”;其二,听证代表产生过程不够公开和透明,某些地方甚至出现过“职业听证会托儿”,这使得听证会饱受暗箱操作质疑;其三,一些价格听证会在结果上无异于“听涨会”,失去听证制度原有的协商意味。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州市新《办法》规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颇具针对性,但完全拒绝公务员参会,似乎就没必要了,颇有几分矫枉过正的嫌疑,也难怪这一最新举措刚一公布就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从法理层面来讲,公务员首先也是普通公民,自然也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被轻易剥夺。在自愿报名和公开选拔的基础上参与听证会,并遵照一定程序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这种权利公务员群体也应该享有。
事实上,以价格听证会为例,根据现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听证会的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换言之,一场合法合规的价格听证会,非但不应将公务员群体排除在外,而且多数情况下理应有相关部门的公务人员参会。其他形式的听证会,也话同此理。
从情理层面来讲,听证会也不应该出现拒绝公务员这种极端情况。俗话说,控制了代表就控制了听证会,此前确实有某些听证会因为代表“内选”,因为公务员比例偏高而招致非议,但这一乱象的解决之道,是秉持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真正的听证会代表,而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排斥公务员。
有关部门此次意欲重塑听证会公信力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着力点恐怕不在于禁止公务员当代表,而在于如何保障整个听证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必须认识到,重塑听证制度的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简单地将某一类群体排除在外就能实现的,相反,听证会组织者应该尽可能地拓宽听证代表的人员构成,尽量以制度化的手段保障不同的职业群体、不同阶层都能有自己的“代言人”。除此之外,无论是代表遴选机制,还是听证会上的协商与博弈机制,以及征求意见与公布结果的环节,公开和透明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唯此,听证会才能重获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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