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山东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财经 | 休闲 | 娱乐 | 健康 | 女性 | 人才 | 房产 | 短信 | 论坛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小记者 国际日报山东版

      您的位置: 大众网首页 -> 大众精选 

 

“问题商品”必须收回
国家工商局六项新规保护百姓消费权益
2004-04-05 06:28:30 生活日报

  为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拟定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的六条与百姓消费密切相关。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为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
力度,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拟定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
规定》,其中的六条与百姓消费密切相关。
  承诺不得违反法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
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严重缺陷商品必须收回
  经营者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销
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
政部门。经营者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
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费者,收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
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经营者不得拟定“霸王条款”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
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
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等法定权利。
  对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上述内
容的,以及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
中予以记载。
  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
  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
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
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
卡、保修证等代替发票。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
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邮购商品也不例外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为此必须支付的
通讯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
  人身财产损害要担责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
任。

 

 编辑: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 专刊推荐 :::

  人  物  大众周末
  大众书画  
丰  收
  都市女性
  现代教育
  资  讯
  城市信报
  大众娱乐
  速  读
  发  现
  青 未 了
  健    康
  财  富
  人文阅读

::: 新闻专题 :::

-

感受海尔“流程再造”

-

每周救助一户特困家庭

-

“三农”问题政策解读

-

鲁中新闻丝路文化之旅

-

大众网 总编在线

-

第五届国际果蔬博览会

-

魅力济南 大众网报道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2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
:webmaster@mail.dzdaily.com.cn
鲁ICP证00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