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促进国内政府官员的清廉,合法地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形成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固然重要,根本还在于确定一套减少个人从事腐败行为选择的制度安排
治理公务员队伍腐败一直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难题,“高薪养廉”也成了一个敏感话题。常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广东媒体披露,深圳将建廉政公积金制,不出问题的公务员有望在退休时拿到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该消息自然引起读者的强烈反响。这反应是如此之大,以致深圳市监察局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不得不解释说,廉政公积金制目前只是一个设想,尚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更谈不上“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数字问题”。虽然只是设想,但也绝非无风起浪。廉政金的设立,从本质上说,与“高薪养廉”的逻辑是一致的,即都寄希望于通过物质保障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至于是即期兑现还是远期兑现那只是形式问题。有人说,如今的贪官,没有因为日子过不下去了才贪的;也有人说,无论高薪还是低薪,奉公守法都是对公务员自身义务、责任的起码要求。我承认,这些话说的都对,但我更愿意相信经济学上对公务员也是“经济人”的假设。从经济学角度来讲,“高薪养廉”有一定道理,起码能提高犯罪的成本。收入越高,犯罪的机会成本同样也越高。所以我以为,就公务员普遍待遇来讲,让他们得到一种不会被其它诱惑能够轻易动摇的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为过。当然,“高薪”多高才是“高”是没有一定之规的,既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有关,也和一个国家的公务员的多寡有关。 其实,我们大可不必拿成克杰、王怀忠之流给多少钱也难免要当贪官等极端的例子来否认“高薪养廉”,因为即便假定付“高薪”的理由正当,高薪是否就能养廉仍难确定。我们知道,掌握权力,就意味着控制了公共资源。当在一种社会条件下,从事腐败是一种风险小利益大的行为选择时,它一定会诱使越来越多的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进行腐败活动。欲望没有尽头。中国正处于转轨时期,诱发腐败的机会颇多,因而实行“廉政金”之类的制度就要格外慎重。 深圳“廉政金制度”的设想之所以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正是因为人们还搞不大清楚,这种“高薪”将通过怎样的规则及程序确立,又由谁来评某某公务员廉洁与否及如何评定,更没有发现有效的制度如何建立和行使监督和约束,所以这样的担心就绝非杞人忧天:“薪”提上去了,“廉”还是做不好。虽然我宁愿相信,这是因为媒体的新闻敏感使百万元的期权过于招眼,而使人们忽略了深圳“廉政金制度”的全貌,抑或是还有更多可以消除人们担心的制度上的细节尚未透露出来。 新加坡是“廉政”的典范,廉正却不单是“高薪养廉”在起作用。人家严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反贪措施和社会、新闻监督都十分了得。因此,要促进国内政府官员的清廉,合法地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形成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固然重要,根本还在于确定一套减少个人从事腐败行为选择的制度安排。这里,无论如何有两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一个是精兵简政和“高薪养廉”合二为一的问题;再一个是在减少公权的前提下如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的问题。就前者而言,人往哪儿去始终令人头疼;就后者而言,则寄望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大大遏制对公权的滥用。
□ 盛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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