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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昨在滨州召开

山东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昨在滨州召开

2012-10-31 10:00:00     作者: 赵树行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  

关键词: 审判机制 破产管理人 破产案件 破产重整 破产清算
[提要] 10月30日上午,山东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在滨州召开。自2007年以来,滨城区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0件,其中9件无产可破案件,目前进程均得以顺利启动和推进,现已审结7件,平均审限不到4个月。

  本报10月30日讯(通讯员 赵源泉 刘敏 记者 赵树行) 10月30日上午,山东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在滨州召开。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754件,依法化解企业债务417亿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近24.7万人。
  会议强调,破产审判是商事审判的重要领域,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市场调节作用。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着眼于企业维持和重生,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渡过难关,特别是积极促成优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增强竞争力。相反,对于不符合破产条件,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或者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恶意对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要着眼于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及时予以驳回并制止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逐步形成了以审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类案件为主体,以多部门联动协调和对下监督指导为保障的工作格局。同时,也存在受案渠道不畅等制约审判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山东省情况看,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呈现持续下降趋势,去年全省受理145件,较2010年和2009年同比分别下降38.6%和41%,这使得许多符合破产条件,需要通过破产进行清理、整顿的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
  对此,会议指出,各级法院要克服传统破产审判“清算关门”的观念,充分认识、高度重视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作用,尽可能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减少企业破产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使破产法不再仅是企业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而且是企业拯救法、再生法。各级法院要纠正“不裁不立”的消极做法,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实现从“审慎受理”向“依法受理”的转变,发挥破产审判的市场调节作用,使一些劣势企业退出市场,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为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并完成了有关破产管理人的重点调研课题,推动了破产审判机制的适用完善。滨城区法院试行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对于解决无财产可破案件难题做了有益尝试。自2007年以来,滨城区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0件,其中9件无产可破案件,目前进程均得以顺利启动和推进,现已审结7件,平均审限不到4个月。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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