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醉驾入刑”,刑还须上“大夫”

2010-12-27 14:03:00     作者:    来源: 江西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醉驾入刑
[提要] 既然是犯罪,自然就得有点“后果”,这对谁都一样,既非单单针对公务人员,也没刻意对公务人员“变本加厉”。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被判处刑罚要开除,就仅限于公务员范畴了,也可以说是对公务员的“额外要求”。

  依法治国,首在治吏。约束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权力和行为,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理应遵循更严格的规范要求——

  日前,围绕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争议再起。有参与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处拘役,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言下之意,对公务人员有些不公。也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12月23日新华网)

  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只要醉驾就处刑,不分任何情节,打击面过宽,建议加上“情节严重”适当限制;最吸引公众注意的是,有常委会委员提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可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

  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打击面过宽”问题,换一种说法,可能就是对是否要动用刑法去打击酒驾的疑问。的确,法谚有云: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国家和人民两受其害。能用民事、行政的方法解决的问题,绝不动用刑罚,刑罚要在公民自由和法益保护两者之间反复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慎重作出抉择。但是,醉驾一律入刑,就是认真权衡利弊后的正确选择,值得赞同。

  所谓“后果很严重”,指的是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国家公务员招考时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但是,公职人员的“醉驾入罪”和“开除处分”是不同层面的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醉驾入罪”属于刑法范畴,而刑法针对的是所有人,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适用范围并不区分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既然是犯罪,自然就得有点“后果”,这对谁都一样,既非单单针对公务人员,也没刻意对公务人员“变本加厉”。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被判处刑罚要开除,就仅限于公务员范畴了,也可以说是对公务员的“额外要求”。因为民众纳税供养公务人员,为的是获取优质的公共服务,对公务人员的要求自然就有别于或者说高于一般的民众。你一旦被依法判处刑罚,就会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这相当于一种“契约”,做了公务员,就得遵守这份“契约”。

  这就像老师不能因为一名学生考不及格会挨家长骂就得违心地多给他几分。考不及格是成绩问题,而家长骂你则是自家“内政”,不能因为不及格挨了家长一顿骂就怪老师打分的“后果很严重”,不该给你不及格。同理,也不能因为公务员有更严格的法规要求和道义担当,就认为“人人平等”的法律应该对你“网开一面”。

  况且,“醉驾入罪”对一般公民而言后果也挺“严重”,刑责、心理压力、家庭煎熬、社会声誉影响……哪个都不轻松。而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也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并非只有公务人员会因“醉驾入罪”丢饭碗。为何独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后果”就格外值得重视呢?

  再说了,围绕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醉驾入罪”的争议,更多的担心不在于“后果很严重”,也不在于“重典治乱”,而在于执行不力、执行不公平。过往的经验难免让人担心法律的天平会向公权一方倾斜,担心法律执行中会受到公权的阻挠、干扰和扭曲。也就是说,“重典治不了乱”和公职人员醉驾“后果不严重”才是忧虑所在,而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恰恰回归了公平本意,要的就是这个效果。

  依法治国,首在治吏。约束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权力和行为,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理应遵循更严格的规范要求。

  正因如此,在醉驾已成社会公害、无论谁醉驾都得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更应该率先垂范,以表率作用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遵纪守法氛围。如果公职人员非但不思严于律己,反而以“后果很严重”为名谋求“过渡规定”之类的法外施恩,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王静

editor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