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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购房合同是“空文”

2004-03-03 08:40:46 

  “3·15”前夕,关于商品房的投诉大有“涨潮”趋势。工商管
理部门日前发出警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留意,有7种合同是不
具备合同效力的。
  汪先生于2003年初在县城选购了一套期房,年底一家人欢欣鼓舞
地去看房子时,被房子周围的环境给弄糊涂了:原来约定楼前的草坪
又齐刷刷地盖起了几幢高楼,而且该房交付的日期又延迟了近2个月。
汪先生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致使自己上当受骗,双
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7种购房买卖合同无效:一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二是限制
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三是以欺
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
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四是以
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五是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六是双方
当事人蓄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又无任何凭证,仅
凭当初口头协议协商达成的协议。
  前文中汪先生最初购买期房,主要是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
楼盘宣传广告画册、效果图、模型及开发商的承诺,开发商当时没有
向消费者提供楼盘周围的真实情况,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有
关规定,汪先生可以选择退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
如银行利息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虚假广告欺骗
消费者的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
  ◆郑春平毛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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