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关于商品房的投诉大有“涨潮”趋势。工商管 理部门日前发出警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留意,有7种合同是不 具备合同效力的。 汪先生于2003年初在县城选购了一套期房,年底一家人欢欣鼓舞 地去看房子时,被房子周围的环境给弄糊涂了:原来约定楼前的草坪 又齐刷刷地盖起了几幢高楼,而且该房交付的日期又延迟了近2个月。 汪先生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致使自己上当受骗,双 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7种购房买卖合同无效:一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二是限制 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三是以欺 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 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四是以 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五是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六是双方 当事人蓄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又无任何凭证,仅 凭当初口头协议协商达成的协议。 前文中汪先生最初购买期房,主要是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 楼盘宣传广告画册、效果图、模型及开发商的承诺,开发商当时没有 向消费者提供楼盘周围的真实情况,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有 关规定,汪先生可以选择退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 如银行利息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虚假广告欺骗 消费者的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 ◆郑春平毛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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