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国同志最近在谈到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 重点时说:“工会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这句话点到了要害上。 其中,“组织起来”的工作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牵扯到工会选举制度 的改革上。 工会选举制度,是工会会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工会领导机关和 领导干部的选举,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设计,它反映了工会组织 的民主性。工会选举制度要求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和领导机关及其领导 干部,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这种民主化的制度安排是由工会组织的 性质所决定的。工会选举制度的本质是,会员和会员代表把管理和处 理工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自己所信任的领导干部和出席上一级工会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他们组成领导机关。工会选举制度蕴含着工会会 员与工会领导机关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委托人对委托人负责, 工会领导机关对广大会员群众负责。这种“委托关系”与“责任关系” ,表明工会组织是广大会员群众利益的表达者与维护者的身份。同时, 工会选举制度以会员的权利制约工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机制,促 使他们更多地对会员群众负责。 实施工会选举制度,有多种选举方法可选择。工会的民主选举一 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以及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工会选举中的差额选举方式是相对于等额选举方式而存在 的。由于差额选举方法可以为会员选举满意的候选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余地,还可以对候选人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 直接选举,是指会员直接选出工会领导机关代表或负责人的方法; 间接选举是指由会员“委托”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会领导机关及 负责人的方法。具体采取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法,可根据《中国 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近十余年来,各级工会根据中央 有关精神,对工会选举制度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许多地方开展了 直接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工会选举制度蕴含的“委托”与“责任”关系,构成了对工会领 导机关和不同类别工会干部的评价主体。我国工会干部总体上可分为 政务类和业务类两大类别。政务类工会干部必须通过选举的方式进行 选择;业务类工会干部则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选择。区别不同类型的 工会干部采取不同的选择方式,科学界定其评价主体,合理确定其评 价方法,对于公正评价和考核工会干部的业绩,激励他们树立正确的 政绩观,更好地为广大会员群众服务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政务类工会干部,是指经过工会选举制度产生的工会干部,因此 也称选任制干部,他们是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者。政务类工会干部在 工会组织中担负着重要责任,他们的职责是对工会事务进行决策和处 理,其工作同广大会员的利益息息相关,他们的“进退”主要决定于 其工作业绩和为会员群众谋取利益的多少。会员对他们信任与否成为 他们“进退”的惟一标准。会员对政务类工会干部的公开选择,就成 为他们任职工会组织的惟一方法。政务类工会干部的评价主体是选举 他们的会员或会员“委托”的工会领导机关,主要依据应当是会员或 工会领导机关的认可度。目前贯彻执行工会选举制度中,存在着“责 任关系”不清,评价主体和方式错位的现象。 业务类工会干部,是指在工会领导机关业务(职能)部门中担任行 政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不需要选举产生,而是通过公开考试后 采取委任制的办法任职,因此也称为委任制干部,即由会员“委托” 工会领导机关任命的“委托任命制”干部。业务类工会干部属于执行 型干部,其职责和任务主要是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工会领导 机关工作运行的质量和效率,他们与广大会员的关系是间接的。业务 类工会干部的晋升,可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业务类工会干部的评价 主体,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领导机关或工会领导机 关“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委托”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工会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科 学地认识、理解和正确地贯彻、执行这项基本的工会组织制度及其基 本精神,将有利于推动“切实维权”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 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 用。(张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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