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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能否避免风险

2002-12-18 09:21:10 

“5·7”空难引爆恶意购险话题

  ■导报记者  孙秀红  济南报道
  备受关注的“5·7”空难近日终于有了最终说法:是乘机前买了
7份航空意外伤害险的乘客张丕林纵火造成这一破坏性事件。但另一
个话题——恶意购险,却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恶意购险正在增多
    像其它任何一次空难一样,“5.7”空难事件在各家保险公司引
起了很大震动,成为一个时期最热门的话题,但这次讨论的话题却跟
以往不同——除了巨额的赔付外,还有乘客张丕林超出一般乘客购买
1张航空意外险的惯例,而购买了7张保单引发的巨额赔款问题。而且
这个话题对保险公司而言,很长时间以来想说却又不敢说——担心舆
论会站在弱势群体即投保人一边而招致指责,但这一次他们有了机会。
  12月11日,中国人寿济南公司给记者发来“恶意购险,不得不说
的话题”的邮件,表示恶意购险正困扰着保险公司,呼吁投保人要诚
实守信。据了解,该公司刚刚查处了一起保险骗赔案:投保人张某于
2001年12月为自己投保了康宁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额20000元,年
交保费700元。2002年11月,张某以患肝癌为由向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请求。公司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投保人进行了调查。调查得
知,张某已患肝病三年左右,并于2001年9月份被诊断为肝癌。因此
该案是投保人故意带病投保,属于骗保骗赔。由于性质恶劣,公司对
此做出拒付处理、与客户终止合同、并不退还所交保费的决定。
  这是今年以来该公司受理的第八起较大的保险诈骗案。这8起保
险诈骗案合计诈骗金额达20余万元,且诈骗形式五花八门,像投保时
已患严重疾病,但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随后再向公司申请赔付;
先出险,后投保;冒充受益人索赔;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制造虚假证
明材料;买通业务员做伪证等等。
  “虽然目前恶意购险的投保人并不多,但随着人们对保险认识的
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它,把投保作为一种欺诈手段。”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主任胡海梅认为,当保险作为
一种新生事物刚刚被人们接受时,投保人的目的很单纯,只是为了保
险而保险,但现在保险已经成为某些人的诈骗手段,尤其是短期险种,
像航空意外伤害险、车险,这让保险公司很头疼。但她不愿透露该公
司具体遭遇的欺诈次数和欺诈金额。
  来自有关权威部门的数据证实了胡海梅的观点,上世纪80年代,
在我国的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诈骗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末,
上升至6%;2000年上升至9.1%。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各家保险公司都表示对日趋增多的恶意购险非常头疼,但在
如何有效减少和防范恶意购险的措施上并没有好招。“道高一尺,魔
高一丈”,尽管胡海梅说保险公司肯定有解决办法,但她所指的办法
就是现在保险公司普遍采取的调查法——对某些特殊人群的抽样调查
。比如重大疾病险中,50岁以上的投保人都要体检,保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年轻人也要体检;但保额比较低的投保人只采取抽样体检的方式
,一般保险公司的体检比例为10%左右。同时,为减少风险,保险公
司对保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投保人都要进行细致的调查,如健康状况、
家庭收入等。
  尽管保险公司清楚,抽样调查法尤其是10%的调查比率,甚至在
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足10%的调查比率,根本不可能阻止某些人的侥幸
骗保心理,但《保险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让他们非常放心: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
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可以说,这条规定是保险公司最大的定心丸和最大的利益保障举
措。记者在采访中,保险公司强调最多的就是这条规定,认为目前的
许多恶意购险,实际上就是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造成的。
  道德约束能否避免风险
    “防范风险,《保险法》中强调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必须
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存在欺骗行为或者侥幸心理。”山东
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于殿江认为,《保险法》对投保人的义务
规定得很明确,但对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的规定相对较
少,因此道德约束可以说是目前减少恶意购险的唯一途径。
  “其实,保险公司没有为投保人体检的义务,这是一种额外服务。
”中国人寿济南分公司企业文化部张东亚说,目前各保险公司为了减
少风险而采取的一些调查措施实际上在保险法中都没有规定,都是保
险公司为减少风险而自愿提供的服务,为防止某些投保人不履行如实
告知的义务而采取的无奈措施。
  于殿江认为,保险公司有在投保人投保前把保险合同中的细则、
规定如实告知投保人的义务。但目前,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使
许多保险代理人为了拉更多的保额,而故意省略其中的一些细节,使
投保人稀里糊涂地就签定了保险合同。而一旦出现纠纷,投保人手中
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样
责任往往落到了投保人一方身上。就像现在,许多人疑惑的一个问题
——航空险、车险到底能买几份?为什么买保险时服务人员没有任何
提醒,痛痛快快地把保险卖给你,到头来却说买多了有欺骗企图?因
此,他希望《保险法》在实施细则中,最好能明确规定谁过错谁负责
,尽管保险事件的责任认定比一般案件复杂,但至少从法律上给予了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等的地位。
  毫无疑问,每个投保人、每个保险代理人的素质、道德千差万别,
如果没有详尽的法律约束,无形的、无法量化的道德怎么能约束恶意
购险?于殿江说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将于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新《
保险法》尽管作了许多修改,但亦没有从法律条款上对保险人的义务
作进一步约束,这可以说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缺憾,同时该法像
我国的许多法律一样,原则性太强,操作起来太困难。
  专家建议,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1、
在投保时不要心存侥幸而隐瞒保险公司提问的事项。2、填写投保单
内容一定要详细、认真、诚实,特别是对“告知事项”和“声明与授
权”等栏目内容要认真理解。3、对于搞不懂的内容,不要急于填写,
一定要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问清楚后再填。4、您需要对投保
单等书面材料中提出的问题,以及代理人向您询问的问题做出如实答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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