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动态

投资理财

财富专题

财富人物

财经动态 投资理财 财富专题 财富人物 财富论坛
 大众网首页 -> 理财 -> 财经动态

宾利汽车首次进中国法庭 从宾利车案看维权盲点


来源:   
2004-07-10

  日本轿车因故障被迫召回、美国快餐食品受到质疑……而英国宾利车遭起诉,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这一起发生在北京、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宾利汽车质量纠纷案,一波三折之后,终于在今年6月8号上午九点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了。不想,很快此案就陷入尴尬局面。

  英国的宾利车是世界顶级豪华轿车,乘坐宾利车既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又能享受舒适的乘驾乐趣。有报道称,从2002年到现在,售价天文数字的宾利汽车通过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家专卖店向中国富豪们出售了85辆宾利轿车,其中售价最高者达1188万元。

  468万宾利汽车首次走进中国法庭

  2002年8月,原告郭勇花了468万元在被告处购买了英国宾利汽车公司生产的一辆宾利汽车。2003年3月24日,该车仅行驶到4089公里时,竟然在正常驾驶过程中,转向拉杆突然脱落,汽车行驶方向失去控制。当天,宾利汽车维修站的维修人员将脱落的转向拉杆重新组合。

  为了确认故障性质,郭勇聘请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的三位专家对该车出现的故障进行了技术分析,并得出结论:很明显,宾利汽车在制造时质量把关不严,遂造成上述问题。

  于是,郭勇向北京宾利集团公司提出要求,消除该车存在的质量隐患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上述问题。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向英国宾利汽车公司反映。然而,经多次交涉,英国宾利汽车公司对郭勇的要求不予理睬,仅发来一份表示歉意的书面函件。而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隐患。因此,郭勇将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退车,并返还购车款468万元及相关费用。

  编辑点评:如此奢华的消费品,能被尚处于发展中的中国富豪们购买并享受,已经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然而,艳羡的目光是短暂的,中国富豪与世界著名的品牌公司因商品质量问题对簿公堂,孰对?孰错?更给人以拭目以待的新鲜感。

  争议一:专家鉴定意见应否采信

  原告认为,宾利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最有力的证据是他们于2003年7月25日,委托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的专家对宾利车的故障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报告结论是:该车转向拉杆球销处锁紧螺母突然松动掉落,锁紧螺母失效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可能:1、制造缺陷。车辆装配时失误,盖螺母未锁紧;2、结构不合理。

  法庭上,被告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对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一,报告中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也无原告姓名或者名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二,没有随附三名签署人员身份和主体资格的材料,对该报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三,该报告载明是于2003年6月27日,在清华大学汽车试验场地对该车进行了分析,三位专家见到事故车的时间并不是2003年3月的事故车辆和故障点;四,从2003年3月到起诉时的今年6月,一年多的时间里,原告从来没有报修过,也从没有因螺母松动影响驾驶而投诉过,相反从当时的4089公里到今天一路攀升行驶到1.2万公里,说明质量状况良好;五、该报告的落款时间是2003年7月和7月25日两个日期,都不是起诉中载明的检验日期即6月27日;六、从形式上看,这只能算是一份私人或所谓专业人员的个人意见,而不是法定质检机构的鉴定结论。特别是该份分析报告无法或者不足以推翻我方提交给法庭的几份关于车辆质量合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七,这份报告只能算是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上述三名报告签署人没有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这份鉴定报告。

  编辑点评: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的证据是否是法定证据引起争议。但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以及在购买产品之后的每个环节、每个行为都要知法、懂法,不但行为主体要有合法性,而且行为结果也要具有合法性。这确实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即使对有实力购买宾利汽车的中国富豪们也不例外。

  争议二:“被告”是否应该是被告

  被告认为,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主要原因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设计有缺陷的前提下,只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果的,销售者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一是原告提出的法定证据证明缺陷存在,二是没有证据证明缺陷是销售商造成的,即使真的有设计缺陷,原告为什么把生产者(英国厂家)扔在一边,只告销售商,值得怀疑。

  原告在辩论中称,车主郭勇的本意,是要让英国人明白,不要欺负中国人。但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仍认为,原告把英国人撤掉了,不起诉厂商而起诉经销商,是中国人斗中国人,其本意完全是沽名钓誉,滥用诉权。至于原告说宾利自称完美无瑕,是弥足珍贵的艺术品,那也是英国宾利的宣传手册上印的,他保证了,你应当告他。你却拿他的广告来告我们,这本身又是一个误区。

  原告方则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根据这个规定,被告是适格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通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他应当证明自己的产品不会存在这种问题,或者举证证明是原告方人为的或者故意破坏的。

  编辑点评:让中国个人消费者去与世界著名的宾利生产企业打官司,显然很不现实。但是,随着我国全面履行世贸协议的日趋临近,我国个人消费者与跨国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只会越来越多。那么,运用怎样的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运用怎样的简便快捷司法程序公正裁决,运用怎样的手段使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甚至国际通行规则进行对接……都是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新课题。

  争议三:缺陷和瑕疵由谁判定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宾利汽车存在严重缺陷。首先,被告在拿走了当初出现故障的部件以后,至今没有明确说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原告有理由认为宾利汽车转向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存在设计缺陷或安装缺陷,这是不争的事实。其次,宾利汽车的质量没有达到其承诺的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22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被告自称其产品完美无瑕,然而,竟然出现横拉杆脱落这种低级错误。况且,被告也没有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他们不存在技术上的失误,因此,被告应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退车义务。

  被告方则反驳,原告方既然认为是缺陷,那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设计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应当把英国宾利给撤了,那是他应当负的责任。根据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恰恰不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而且,根据国家出台的一些保修规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修理两次以后如果修不好,才能要求退货,一次都不让修,怎么能一下子就要求退货呢?这不符合法定的退货要件。

  同时,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称,在原告向我方购车和自行上牌照过程中,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方和机动车登记部门提供了四份有关车辆安全和质量合格的法定文件,以证明销售的宾利汽车质量保证。

  编辑点评:至今,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在没有结果之前,此案起码说明了消费者、销售商、生产厂家三者之间在商业行为的过程中,责、权、利是不明确的。特别是对消费者而言,钱交给了销售商,购买的却是生产厂家的商品,谁应是法律责任主体?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有些规定,但现实中却给实际操作带来许多想不到的麻烦。这也是许多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维权的原因。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徐锦华

编辑:

相关内容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0 sdvie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webmaster@mail.dz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