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珠海6月29日讯 戒毒所里几名“隐君子”内外勾结,干起 了购买运输毒品的“生意”,还将戒毒所民警拉下水。这是记者昨天 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洲区人民法院举行的集中宣判会上获悉的。 被告人郑某(男,38岁,广东恩平人),原系珠海市戒毒所民警。 2001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指使前来探访的被告人李某、罗某向戒 毒人员家属收取购毒款,然后到拱北向其事先已联系好的贩毒人员黎 仔购买海洛因。当日,被告人李某、罗某在珠海拱北以每克250元的 价格从黎仔处购买了海洛因8克,并带至戒毒所门口,交给时任戒毒 所民警的郑某,后被告人郑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将海洛因交给正在戒毒 的张某。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01年11月23日被带至珠海市公安局审 查之前,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被告人李某、张某及罗某,并根据3人 的交代掌握了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此时并未主动、直 接投案。被告人郑某身为戒毒所民警,明知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却为戒 毒人员运输海洛因8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 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提出郑 某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昨天一审以运输毒 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罗 某、赖某及郑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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