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营7月29日讯(记者 张志伟 赵玉珍 通讯员 宋义群 )房屋拆迁涉及到一些单位、市民的切身利益,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 切身利益成了拆迁相关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7月18日,《东营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予以发布实施。《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以及拆迁补偿与安置等 作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行为。《办法》规定拆 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办法》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可以 实施拆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 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协议中载明补偿方 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 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被拆迁人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新结合剩余批准期限给予适当 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 定对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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