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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3成面向中小企业

2012-07-13 07:09:00     作者: 王端鹏 王彬    来源: 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中小企业发展 高校毕业生 微型 小老板 企业所得税
[提要] 小微企业发展将获政府一臂之力。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报7月12日讯(记者 王端鹏 王彬)小微企业发展将获政府一臂之力。今天,我省专门就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下发实施意见,提出全力推进全民创业兴业,形成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新局面。到2016年,全省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00万家,容纳就业1000万人。

  2016年小型微型企业达100万家

  根据意见,到2016年,全省小型微型企业要有1000个产品成为自主品牌,万家厂店成为特色企业;3000家企业实现“一企一技术”,科技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万家,5万家企业实现管理水平提升。全省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00万家,容纳就业1000万人。从现有企业中培植100家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1000家小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1万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企业,10万家个体工商户通过公司制改造进入小型微型企业行列。

  增加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

  我省将增加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今后,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减税减负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自2011年11月1日起,山东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

  小金融机构3年内发展到500家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按要求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增设小型微型企业专贷机构。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金融机构由现在的300多家,3年内发展到500家,实现全省县域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全覆盖。加快建设全省性的股权交易市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平台。各市每年筛选3—5家高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到2015年每个市争取有2—3家小型微型企业上市。

  小微企业招聘大学生给予培训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落实每人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各县市区每年成就千个创业“小老板”

  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可申请暂时减缴或缓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而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年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允许其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每年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新园区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到“十二五”末,累计培育、孵化企业1万家以上。各县(市)区每年要优选100名创业带头人,成就1000个创业“小老板”。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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