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5 15:53:00 我要评论
记者 景佳 通讯员 仵新忠 来源:齐鲁晚报本报记者 景佳 通讯员 仵新忠
菏泽一名在纺织公司上班的女子,工作时获悉丈夫准备离婚,一怒之下先后将公司两个车间的棉卷点燃,尽管火被及时扑灭,但因纵火危害公共安全,该女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丈夫约谈离婚女子非常气愤
菏泽开发区的王丽(化名)今年26岁,几年前与定陶县的高某结婚,婚后,二人时常因琐事发生矛盾。随着双方争吵的加剧,王丽索性回娘家居住。期间,她与高某时用电话、短信方式争吵。
去年9月份起,王丽开始在菏泽城区一家纺织公司务工。
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2月9日下午,王丽接到高某的短信,称马上就到她娘家,与她谈离婚之事。王丽非常气愤,遂请假准备回家与高某争吵。
在俩车间纵火被监控记录下
就在她请假离开公司之前,气愤不已的王丽竟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公司清花车间及梳并粗车间的棉卷、塑料布等物品点燃。
之后,她离开公司。工人发现火情后及时救援,尽管火被扑灭,但经鉴定,造成公司6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公司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至案发现场,通过查看录像确定了嫌疑人为王丽,并于今年2月11日将王丽抓获。经审问,王丽对其在车间放火的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王丽父亲以王丽自幼患有脑结核病未能治愈留有后遗症为由,申请对她进行司
法精神病鉴定。
今年3月份,菏泽一家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认为王丽符合抑郁症的诊断,在作案时处于抑郁症的严重期。
放火罪名成立被判三年刑期
5月21日,公诉机关以王丽
犯放火罪向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王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前科,酌情从轻处罚。但王丽两个车间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
7月8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放火罪判处王丽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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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构成放火罪?
庭审中王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而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王丽犯放火罪证据不足,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王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家庭矛盾引发精神疾病从而起意损坏他人财产,并非预谋犯罪,且无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本案王丽放火焚烧的对象性质及其所处环境,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财产被焚毁的后果,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被告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而非仅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王丽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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