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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最低工资上调为1240元

2012-03-06 09:26:00    作者:李萌博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最低工资 就业劳动者 强制性
[提要]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240元,比去年增长了140元,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100元。
    生活日报3月5日讯(记者 李萌博)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240元,比去年增长了140元,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100元。
    《通知》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我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据了解,去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00元、950元、800元三类;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去年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执行11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区县执行9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利好】
    “一年能多挣1680元,可以给家里换台洗衣机了”
  市民王女士家住槐荫区,目前在省城一个社区的物业公司里从事保洁工作,每个月的工资为1100元,刚达到去年的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5日,当记者告诉她,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涨到了1240元时,王女士非常高兴:“从3月开始,我每个月工资就至少涨140元,一年算下来,就能多挣1680元呢。”
  “这几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涨,我们的工资也跟着上涨了。”王女士告诉记者,2009年,她的月工资仅为800元;到2010年,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涨到了920元,她的工资也随之涨到了1000元;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涨到了1100元,她的工资随之也涨了100元。“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又涨了,看来我的工资也会跟着上涨了。”
  王女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月工资涨140元,一年下来就能多挣1680元。对于多出来的这笔钱如何消费,王女士想了想说,自己家的洗衣机已经用了近10年,现在经常出些小故障,如今工资增加了,她考虑拿这部分工资给家里换一台新洗衣机。
    【误区】
    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个参考标准?不对!这是强制性的,拿不到可举报
  一些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经常会对员工说,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只是参考性标准,并没有什么法律效力,所以企业可以不按照该规定向员工发工资。对此,人社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跟工资指导线不同,它是对相关企业单位的刚性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政策,不能打折扣。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强制性政策,我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都将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将接受劳动者的举报。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同时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违反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见习期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行!试用期、见习期都得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企业新进员工后都会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有的用人企业便以试用期为由,给员工较低的工资,有的甚至明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社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不管其是否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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