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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2010-12-08 13:40: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们不能小觑见义勇为或见义不为的社会传递效应,保护见义勇为者,就是保卫我们每个人的实际利益。

    大众网评论员 韦国骞

    傍晚6时许,由济南发往菏泽的一辆长途汽车在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南区发车时,菏泽籍李姓司机在车上阻止两名小偷行窃,被两名小偷持刀连捅5刀。一直到李国强被刺伤,车上十多名乘客没人伸出援手。(据大众网12月7日报道)
    见义勇为是经久不衰的社会话题,现实中,往往既有李国强这样的英雄给人们带来感动,又有“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让人们感到心痛。从车头打到车尾,又从车尾打到车头,在李国强竭力维护乘客利益而被连捅五刀的过程中,十多名“受益者”无一伸出援手。是漠然?是不敢?还是有其他见义勇为后的顾忌?“他们拿着刀,谁敢动啊。”“汽车站有保安,我们不敢上前啊。”……在当时并不短暂的打斗过程中,每个人都犹豫着。匡扶正义,既然已有人挺身而出,真就不值得其他人助一臂之力吗?见义勇为,既然已有人无私无畏,真就没理由引来并肩作战的同仁吗?见义不为而自求安全者,是否真的保住了自己的“安全”?
    见义不为,无勇也。其实,见义勇为不只是勇气的体现,更是对自身和社会安全利益的守护。我们不能小觑见义勇为或见义不为的社会传递效应,保护见义勇为者,就是保卫我们每个人的实际利益。
    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倾注毕生心血的《利维坦》中阐释,自由从来都不是建立在海市蜃楼之上的,社会安定和人身安全只能在每人都接受一种契约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实,在现代社会,这种契约可为法律,也可为道德。他阐释,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人们会得到最大的行动自由,而在混乱的追求财富和利益的过程中(今天你骗了我的钱,明天我抢了你的物),实际上每个人都把自己置身于一种非和平安定的环境中。出于理性,人们同意遵守法律和道德,放弃个人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大家的意志和道德观逐渐趋同。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理性的人放弃行不义之事,是为了安定。而当今天社会人遇到正义需要匡扶之时,伸出援手同样是遵守道德契约保护自身安全的行为。当大多数人充当“打酱油”者的时候,会导致英雄的消失,罪犯的猖獗;当“平凡之恶”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同样会出现霍布斯假设的“混乱追求利益”的局面;当见义不为的“潜规则”成为了“规则”,每个人的安全实际上便都暴露于歹徒的匕首下。
    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消失,让见义勇为者有事后的安全感,才能唤起见义不为者或某些“受益者”的担当。
    今年,济南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奖励金提高至1万元,北京联想千万元增资“见义勇为基金”,这些举动是为英雄们雪中送炭。但仅靠社会和地方政府的爱心是不够的,应当从法律上给予英雄们全方位的保障。
    目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建立长效机制的相关规定。其实在全国推广这些经验的同时,还应列入全国见义勇为保障条例的条文中去,将各相关系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中的职责以条款规定下来,真正促进见义勇为长效机制建设有法可依。
    英国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的所思也许能让我们受到启发。制度道德有两个范畴:一方面,它必须尽可能地适应文明社会实际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另一方面,就符合这一适应的要求而言,它应紧密接近我们的道德理想。将道德理想、各自的实际安全利益与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结合起来,便有可能唤起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关注英雄、关爱英雄、感恩英雄、帮助英雄,是每个“受益者”的义务,也是每个社会人保护各自安全应有的理性行为。于情、于理,我们都不能再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于道德,于利益,我们都应该做一个有担当的社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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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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