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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保险年底前全覆盖 比要求提前一年

2011-07-05 07:13:00    作者:刘爽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我省 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 全覆盖
[提要] 姜大明强调,一要准确把握制度核心,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结构。

青岛已提前实现全民老有所养。(资料片) 本报记者 宋珊珊 摄

  本报济南7月4日讯(记者 刘爽 通讯员 范粟) 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电视会议,研究部署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我省决定,自7月1日起,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到年底前实现全省全覆盖,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姜大明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力推进,确保今年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全覆盖。

  姜大明强调,一要准确把握制度核心,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结构。

  二要准确把握基本思路。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全省基础养老金确定为每人每月55元,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提高。明确政府和个人及家庭的责任,政府主要职责是建制度、保基本、扶贫弱,居民个人必须承担缴费义务,做到早缴费、多缴费、多积累。搞好相关制度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转换,处理好与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整合,努力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坚持靠政策优惠引导居民参保,靠优质服务便利居民参保,靠政策宣传吸引居民参保,决不能搞强制。

  三要准确把握关键环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基金安全管理。

  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年满60可按月领钱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多缴费将给予适当鼓励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暂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不含青岛),由省级财政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补助。

    其中,对省财政直管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分10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个人缴费部分,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省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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