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5 07:54:00 我要评论
王宝静 来源:济南日报本报8月4日讯(记者 王宝静)本版7月28日、8月1日连续报道了山东儒商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用工一事后,引起诸多市民对单位用工问题的关注。记者就此事采访一名专业律师得知,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青南线分公司养护项目部将养护任务分包给一个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这种分包涉嫌违法。
此前,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青南线分公司养护项目部负责人任先生表示,养护项目部已经将养护任务外包给彭先生。经查,彭先生负责的“山东儒商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根本不是合法公司。
对此,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主任律师孙玉春指出,按照正常情况,公路养护应当走招投标程序。交通部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同时规定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须提供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提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提供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等资料。据此,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青南线分公司养护项目部将养护任务分包给一个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这种分包涉嫌违法。
同时,孙玉春律师分析认为,“山东儒商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该合同行为实际是彭某的个人行为,其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也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此,此事应由济青南线分公司养护项目部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根据投诉人张先生等人的情况,孙玉春律师认为,可以初步认定他们与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青南线分公司养护项目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如何判定还要由劳动仲裁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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