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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出台规定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

2011-09-13 08:02:00    作者:刘晓群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评标委员会 招标代理 行政主管部门 情节 住房
[提要] 今天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提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报9月12日讯(记者 刘晓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众多,如何规范其招投标过程?怎样防止操纵评标结果,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情况?今天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草案送审稿)》。

  草案送审稿提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违反办法规定,发生应当公开招标工程而未公开招标等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招标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在承揽代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业绩、信用状况、人员资格等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串通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操纵评标结果的、不能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评标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年内禁止其参加评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处 3000元以下罚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恶意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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