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1 07:30:00 我要评论
张春晓 来源:大众日报□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5月10日讯 价格调节基金是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困难群众的专项资金,目前我省13市已建立此类基金,但各市的征收范围、项目、标准等不尽相同。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台《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对此进行统一规范,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三种筹集方式和五种使用情形,为避免“只收不用”,规定年度使用规模应当不低于当年筹集数额的80%。明确使用规模并制定如此高的比例,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当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率为40%
“济宁市通过专项征收的形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再投入到公用事业中,近年来水价、取暖费一直未曾上调。”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崔艳说,仅靠行政手段很难疏导价格矛盾,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有关行业或者因公用事业价格调整造成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众,可在公用事业成本费用增加要求提价的情况下,尽可能不提价或少提价,疏导价格矛盾。
据介绍,省政府法制办2011年调研发现,我省13市基金征收总规模由2006年度的5000多万元,扩大到2010年度的14亿元,累计征收50多亿元,各地累计使用超过20亿元,使用率为40%。主要用于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扶持“菜篮子”生产和流通、缓解社会公用事业价格矛盾、煤炭开采塌陷区环境治理等,在市场价格调控中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我省的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还未设立,省级价格调控能力以及调剂地区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的能力较弱。”崔艳告诉记者,此外,各市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还有4个市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从征收规模上看,有的市年征收额达到七八亿元,有的市仅几百万元。各市价格调节基金均依照《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缺少省级专项制度或办法,亟需出台省级办法予以规范。
使用规模不低于筹集数额的80%
针对当前各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项目、标准、方式不尽相同的现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三种筹集方式:财政拨付,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全部或者部分价格调节基金,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财政性资金在价格调节基金中的比例;专项征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等行业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普遍征收,不能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有效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按照其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一定比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整体制定思路是以财政拨付为主导方向,考虑到当前财力资金有限的情况,提倡专项征收为主,严格控制普遍征收。”崔艳说。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附加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以外,以价外加价的方式征收;对同一商品和服务采取差别征收标准;对同一征收对象重复征收。
在使用上,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五种情形: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因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种情形涵盖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而对使用规模做出明确规定在全国也是首创。”崔艳告诉记者,为了让价格调节资金真正能“用出去”惠及百姓,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规模、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年度使用规模应当不低于当年筹集数额的80%,不足部分纳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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